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惟軒
被 告 黃泰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惟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陳惟軒因被告黃泰元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 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白 承 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馨 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