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300號
PCDM,112,聲,4300,202312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弘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2年執聲付字第4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弘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28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54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241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563 號裁定駁回受刑人之抗告而確定在案,於107年6月28日入監 ,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 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8351號函文暨函附之法務 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受刑人 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