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299號
PCDM,112,聲,4299,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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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志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志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 定,於民國108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10月,嗣檢察官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 字第2017號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並經最 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89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 於108年1月16日確定(下稱甲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245號裁定定其應執 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並 於109年12月3日確定(下稱乙案),於108年10月19日入監 接續執行上開甲案、乙案,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 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426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 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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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