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嘉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嘉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 月7日入監執行(先執行另案殘刑),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 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7 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碧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