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096號
PCDM,112,聲,4096,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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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正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正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抗 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036號裁定抗告駁回而 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 度聲字第19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抗告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124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受 刑人自107年11月14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 9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13 年4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 12017993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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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