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哲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哲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哲瑞(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 ,於民國110年8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9 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