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宜慶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宜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宜慶(下稱受刑人)前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8月、4年6月確定,並接續執行有期徒刑共10年2月,於 民國104年9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原定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11月20日,另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 14年6月9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 201799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 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審查與法律規範相符,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