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069號
PCDM,112,聲,4069,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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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博陽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博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博陽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下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 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40號裁定 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於110年5月18日確定,於110 年1月6日入監執行(自110年1月25日至111年1月16日先執行 另案殘刑1年4日),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 字第1120180079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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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