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婉筠
被 告 鄭宇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婉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 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婉筠因被告鄭宇辰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112年度執字 第6106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被告部分)、該署檢察官拘 票(及報告書)1份、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 報告書)1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1紙(被告部分)等 附卷可稽(均影本);而具保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 後,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通知函文及送達證書各4紙(具保人部分)、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資料1紙(具保人部分)等在卷足憑(均影本)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 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 按;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