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恩
具 保 人 羅子竣
上列受刑人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
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子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犯過失傷害案件,前經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 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 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由具保人出具現金2萬元保證 ,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以傳票送 達至被告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位在新北市○○區○路○街00 巷00號4樓住所,通知受刑人於112年9月27日到案執行,因 不獲會晤具保人,於同年月7日將文書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 之同居人即受刑人之母王美伶收受,然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 行。聲請人另以傳票送達至具保人位在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2樓住所,因不獲會晤具保人,於同年月7日將文 書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具保人之外公李崇光收受 ,然具保人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聲請人再命警至被告前 開住所拘提被告,惟拘提未獲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 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 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 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 到案,足認其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具保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