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睿庚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 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 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 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 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 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 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 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 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 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 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法院,有各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824、1651號判決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確定,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
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 界限所拘束。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函 請受刑人表示意見,其未予回覆。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 圍,並斟酌其犯罪情節、罪質等因素,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 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3日 111年1月17日、 111年2月9日 111年5月26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0號等 同左 111年度偵字第280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 同左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69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4日 同左 112年2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 同左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69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5日 同左 112年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同左 否 備註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7日 111年2月21日 111年2月22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同左 案號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6號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25號等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08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24、1651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2年1月13日 同左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08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24、1651號 同左 確定日期 112年5月9日 112年3月2日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同左 備註 編號5至7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824、165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洗錢防制法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1日 111年2月10日 111年1月21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25號等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9號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24、1651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13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2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3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7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24、1651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13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22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日 112年7月18日 112年8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5至7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824、165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