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903號
PCDM,112,聲,3903,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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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達德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達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達德因誣告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 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 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 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 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 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 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 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 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 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 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 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 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雖經執行完畢,惟該形式上已執行之罪刑既與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刑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僅屬各 罪刑定其應執行刑後於執行時應予扣除而已,仍應就附表所 示各罪刑,合併定期應執行刑。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不 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 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 可考,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經函請受刑人表示意見,其未予回覆。爰審 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其犯罪情節、罪質,就其所 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 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 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本件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與附表編號1得 易科罰金部分,雖係分屬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惟經 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賭博 誣告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年7月31日至109年5月17日 109年4月29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10790號 111年度偵續字第1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486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9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0日 112年7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486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98號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0日 112年8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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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