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錫輝
具 保 人 趙錦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
執聲沒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錦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趙錦瑞因受刑人陳錫輝犯妨害自由案 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 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 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前開案件,業 經本院以112年簡字第16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 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然受刑人 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 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具保人及受刑人戶籍資 料、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及送達證書 、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 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