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6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周亭慧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2年度執助字第1684號、執助酉字第325
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 之聲明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 文。然聲明異議之對象以檢察官執行裁判之指揮為限,如檢 察官尚未就執行裁判有所指揮,自無聲明異議之餘地。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周亭慧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 以112年度聲字第1471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3年7月 (下稱裁定甲),提起抗告後,經最高法院於112年9月6日 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156號裁定原裁定撤銷,由臺灣高等法 院於112年9月22日以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2號裁定定應執行 之刑有期徒刑2年4月,於112年10月12日確定(下稱裁定乙 );②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6月1日以112 年度上訴字第8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1 年(共2罪),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年3月,於112年7月1 1日確定。依據前述案件①之其中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判處 「有期徒刑6月3次,共計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案件②所 判處「詐欺有期徒刑1年2次 詐欺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核發 112年度執助酉字第1684號、第3252號執行指揮書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執行指揮書2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1頁至第66頁、第4 7頁、第49頁),再經核閱各該刑事裁判後認為無誤。至受 刑人所犯前開案件①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雖經「裁定甲 」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3年7月,惟該裁定尚未確定,嗣經 撤銷改判,故檢察官尚未換發執行指揮書。經本院函詢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函覆「112年度執助字第1684號、第3252號 均本署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囑託執行案件。上開案件分別 為有期徒刑1年6月、1年3月,並無執行3年7月之情形,待相 關徒刑定應執行刑確定後,將依法換發指揮書,並無違法之 處」,亦有該署112年11月2日新北檢貞酉112執助1684、325 2字第1129135933號函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頁)。聲請 人誤認1684號執行指揮書係依「裁定甲」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7月」,憑空主張1684號執行指揮書及接續執行3252號執 行指揮書因「裁定乙」失所附麗,有違法執行之虞,洵屬誤 會。是檢察官既尚未就「裁定甲」換發執行指揮書,亦即尚 未就法院裁判指揮執行,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實無對之聲 明異議之餘地。此外,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裁定乙」、案件②執行,檢 察官已於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執更助字第1000號、執助 字第3252號換發執行指揮書,即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刑 期起算日112年3月16日起至執畢日114年7月15日),並接續 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刑期起算日114年7月16日起至執畢日 115年10月15日),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證。故受刑人主張前情亦失實益。末按依刑法第48條 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 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 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是受刑人若認 其所犯前開案件①、②數罪合於定執行刑,應依前開規定,請 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並 無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本案遍查卷內尚無其 他證據足以證明受刑人已循序促請檢察官為其聲請定應執行 之刑違法遭拒,其逕行聲明異議,於法實有未合(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裁定要旨參照)。綜上所述,受刑人 指摘執行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難認有據,聲明異議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2罪)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3日 110年11月22日 110年11月11日至110年11月12日(2次)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823號、111年度偵字第2885、1865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823號、111年度偵字第2885、1865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1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 344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 344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66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111年9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年度上訴字第 3440號 11年度上訴字第 344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665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3月1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3罪) 有期徒刑6月(5罪)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6日 110年11月16日(3次) 110年11月10日至110年11月16日(5次)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3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3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371、1876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53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0日 112年1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536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3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