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臻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2年度執聲字第2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臻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臻達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 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 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 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 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 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 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 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 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 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 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 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刑事判決3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796號判決,而附表所示之罪確是受刑人於該判 決確定日(即民國111年7月13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 61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 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539號判決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 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 表所示4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6月),亦應受內 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原所定 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1月)。準此,爰依上開規 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 、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 難評價,暨經本院詢問後,受刑人就本次定應執行刑表示沒 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宗所附之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等 各項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王臻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5日 109年11月6日 109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997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285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9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79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4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39號 判決日期 111/05/31 112/02/22 112/03/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79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4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7/13 112/03/28 112/05/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20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2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04號 編號1-2臺灣高院112年度聲字第16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1-2臺灣高院112年度聲字第16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3-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受刑人王臻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91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39號 判決日期 112/03/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04號 編號3-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