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281號
PCDM,112,簡附民,281,202312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81號
原 告 岳蕙温

訴訟代理人 周伶瑋
被 告 潘宜鍵

列被告家庭暴力防制法等案件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62
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