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173號
PCDM,112,簡上附民,173,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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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戴麗花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被 告 戴殷銓

李蕓


高秀妹

蔡謹隆
葉○洋
上列被告戴殷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
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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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