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6110號
PCDM,112,簡,6110,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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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傳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緝字第8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傳義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傳義為址設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家坤企業社」之 負責人,前於民國108年1月14日、17日,因非法聘僱外國人 工作,經桃園市政府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 於108年6月10日裁處王傳義罰鍰新臺幣(下同)20萬元確定 。王傳義明知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仍於前開裁 罰5年內之109年12月7日,以日薪1,100元聘僱許可失效之越 南籍勞工TRAN THI HANG,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 號1樓「夢想之都」社區,從事清潔打掃工作。嗣於109年12 月7日15時20分許,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 勤隊前往上址查察時發現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王傳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陳東炎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TRAN THI HANG於警詢中之陳述。 ㈣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內政 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 處所紀錄表、現場照片、桃園市政府108年6月10日府勞外字 第1080141844號裁處書各1份。
 ㈤「夢想之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家坤企業社」簽立之 環境清潔維護承攬契約書照片4張。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不 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後 段之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8年1月14日、17 日,因遭查獲非法聘僱逾期停留及行蹤不明越南籍外國



,在資源回收場內從事資源回收工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 規定,致受裁處罰鍰20萬元,應知悉我國對聘僱外籍勞工之 相關規定,竟仍無視法令禁制及處罰,又違法聘用許可失效 之外國人,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亦影響國人 就業權益,兼衡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小學畢業之 教育程度、於112年11月30日警詢中自陳貧寒之家庭經濟狀 況、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聘用之外籍勞工之人數、聘僱期間及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力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款規 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 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 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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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