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5222號
PCDM,112,簡,5222,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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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振堯




賴怡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55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振堯賴怡臻共同竊盜,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2人不思循正當途徑 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所有管領之財物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均殊非可取;兼衡 其等各自之智識程度、被告廖振堯業工、被告賴怡臻則為在 學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等犯罪之目的、手段、所竊取 之財物價值並已返還予告訴人,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並 與店家商談和解賠償,業據其等偵訊中供明,且提出收據1 份為證(見偵卷第71頁估價單),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 別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5495號
  被   告 廖振堯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弄00號            2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            號4樓3號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怡臻 女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            號4樓3號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振堯賴怡臻於民國112年6月3日0時32分許,在址設新北 市○○區○○○路00號之和泰興五金生活百貨店內,乘無人注意 之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 廖振堯徒手將放置在店內貨架上、由該店店長謝秀惠管領之 裝有電磁爐之包裝盒取下,並從中抽取出電磁爐1台(價值 新臺幣【下同】2,300元)放置在隨身攜帶之提袋中,再將 空無一物之包裝盒放回架上,以此方式竊取該電磁爐得手, 並僅就其等2人購買之其他商品結帳後,又於同日0時50分許 ,自店內步出店外之過程中,乘無人注意之際,再度承接同 一竊盜犯意聯絡,由賴怡臻徒手竊取放置在貨架上、由謝秀 惠管領之枕頭1個(價值450元)得手,未經結帳即共同騎乘 機車離去。
二、案經謝秀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振堯賴怡臻於警詢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秀惠於警詢中證述相符,並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錄影



畫面擷取照片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 犯。被告2人前後竊取電磁爐1台、枕頭1個之行為,係於密 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尚屬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陸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評 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至被告2人竊得之物,均業已 合法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參,爰不聲請 宣告沒收,併與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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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