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鵬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2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鵬懿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起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41號判決判處定應執 行刑3年2月確定」更正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易字第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2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41號 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第3行起「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 度上易字第551號判決判處定應執行刑8月確定」更正為「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16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其中加重竊盜部份經 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551號判決上訴駁 回而確定」;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證據「及贓物認領保 管單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多次因竊盜案件經 法院判處罪刑,猶不知悔悟,再犯本件竊盜犯行,顯然忽視 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有延長矯治期間之必要,故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 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 予記載「累犯」等字)。再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 任意竊取被害人之機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所為殊非可取,復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 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 所竊機車已尋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妍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2744號
被 告 方鵬懿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樓 居桃園市○○區○○○○○街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鵬懿前於民國104年間因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41號判決判處定應執行刑3年2月確定; 於104年間因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 字第551號判決判處定應執行刑8月確定;於105年間因涉犯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 度桃簡字第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罪刑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3年8月 確定;於107年12月5日缩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於108年8月10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 悛悔,於110年11月27日20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前,見施素琴將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 該址,且機車鑰匙未取走,又因無車資返回桃園市○○區○○○○ ○街0號5樓住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徒手竊取該機車得手,旋即騎乘該機車返回住處。嗣施素 琴發覺機車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 於110年11月29日14時20分許,在桃園市龜山區幸福二十五 街口尋獲上開機車,復採集竊嫌遺留在該機車把手、安全帽 內襯之汗液,抽取DNA檢測後,發現與方鵬懿之DNA型別相符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方鵬懿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施素 琴指述情節相符,且有監視器畫面擷取圖片5張、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方鵬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 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全國 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斟酌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蔡妍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