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4703號
PCDM,112,簡,4703,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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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鈺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0461號、第21506號、第29731號、第35922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曾鈺紋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 會治安,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並 均已賠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 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 件被告各次竊盜犯行所竊得之物,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因被告業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 賠償損害,有和解書3紙在卷足憑,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有 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柏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一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曾鈺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曾鈺紋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曾鈺紋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曾鈺紋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 曾鈺紋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 曾鈺紋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0461號
第21506號
第29731號
第35922號
  被   告 曾鈺紋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鈺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趁 附表所示管理物品之被害人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附表所示 商品,未經結帳即逕行離去。嗣附表所示被害人發現而報警 ,警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被害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鈺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蔡珮琪黃嘉敏許憶芬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 符,並有案發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暨現場照片共計54張、仿兔 毛立領毛衣-米色照片1張、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 限公司庫存檢核明細表3張、和解書3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附表編號 2行竊部分,被告係於單一犯意下,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 方式接續進行,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被告所犯附表 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業 已與告訴人等人和解,有和解書3紙在卷可稽,考量被告賠 償金額顯已逾犯罪所得,若再就其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 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 予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朱柏璋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竊取商品 價值 (新臺幣) 備註 1 民國111年12月9日19時4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CACO服飾蔡珮琪(已告訴) 仿兔毛立領毛衣-米色 1,490元 已和解,賠償1,490元 2 112年1月12日16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薇拉精品服飾店門口衣架 黃嘉敏 (已告訴) 水貂毛上衣 490元 已和解,共賠償3,500元 112年1月12日17時7分許 薄針織上衣 390元 小計 880元 3 112年1月15日12時40分至4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屈臣氏永安店 許憶芬(已告訴) 順天堂延齡固本丹丸200粒 1,388元 已和解,共賠償2萬5,000元 ETUDE HOUSE洗刷刷-彩裝工具潔淨露 320元 miine髮飾-小圈絨布3入 59元 立得清酒精擦濕巾90抽 160元 4 112年1月16日10時36分許 同上 同上 嘉美艷容露0119 360元 潤紅蜂蜜香皂(日本輸入)3個入 255元 5 112年2月21日11時21分至24分 同上 同上 怡麗絲爾-淨白美肌升級組2組 共2,300元 6 112年2月27日12時16分至31分 同上 同上 TRUU 76酵母胺基酸淨膚潔顏露 1,080元 TRUU黃金修護白泡泡面膜120ml 1,280元 京城之霜尊榮緊彈面膜9入超值組 2,700元 mod's hair 25mm 負離子溫控直髮 1,780元 立得清酒精擦濕巾90抽 160元 小計 1萬1,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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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