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4576號
PCDM,112,簡,4576,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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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志誠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志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 5行補充更正為「於112年2月11日採尿當天,在新北市中和 區某處之卡拉OK包廂,用朋友之玻璃球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 次」、證據部分補充更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外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又被告有附件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之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 其施用毒品,戕害己身,於法定刑度內評價即已足,並無特 別延長矯正其惡性之必要,爰不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仍再度施用毒品,顯 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自制力不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素行,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施用器具玻璃球未扣案,且非被告所有,爰不為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144號
  被   告 湯志誠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新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湯志誠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 第4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同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上開罪刑,經同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707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7月26日執行完畢。又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復依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 111年10月17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戒毒偵字第2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悔改,於 前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2月11日22時5分許為警採 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 口,為警徵得其同意於上揭時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湯志誠籍設新北○○○○○○○○,警詢中自陳居無定所,無從 傳、拘到案,而其於警詢中雖矢口否認上揭施用毒品犯行, 惟查,被告之尿液經警採集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乙情,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 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 體編號:DZ0000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故被告所辯顯



不足採,其施用毒品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 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劉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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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