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489號
PCDM,112,易,1489,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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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詠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313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49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詠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0年10月8日7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 洪慶揚所經營之夾娃娃機店內,以徒手晃動娃娃機之方式, 致使夾娃娃機臺內、價值新臺幣(下同)200元之Hello Kit ty計算機1台掉入機臺取物口,楊詠譯再伸入取物口竊取前 開商品,並於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離去(此輛機車登記車主為其母親高阿桂)。 ㈡於110年10月9日2時2分許,在上址夾娃娃機店內,趁無人看 管之際,亦以前述方式,使夾娃娃機臺內、價值300元之藍 芽耳機1個掉入機臺取物口,復伸入取物口竊取上開商品, 且於得手後騎乘前述機車離開。因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 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起訴」,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檢察 官所為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固對外表示即屬有效,製作書 類之程式問題,不影響終結偵查之效力,然所謂「起訴」, 仍須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而繫屬於法院,始足當之。因此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被告死亡者」,係指為自 然人之被告在起訴後法院審理中死亡而言,若係在起訴前死 亡,其為訴訟主體之人格已消滅,應不得起訴,若予起 訴 ,其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於 112年9月20日繫屬本院,惟被告已於同年7月8日死亡等情, 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9月20日新北檢貞博112偵緝313



4字第1129112605號函上本院收狀戳印、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可查。是本案繫屬前被告既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 存在,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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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