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2392號
PCDM,112,審附民,2392,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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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92號
原 告 田伊珊
被 告 張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5
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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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