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867號
PCDM,112,審訴,867,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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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鴻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444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鴻盛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鴻盛於民國105年3月3日起至000年0月00日間,以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之代價,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4 樓立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立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納稅義務人,亦為公司法 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分別 為下列行為:
㈠於105年7月至000年0月間,明知立勝公司並未向如附表一所 示之公司實際進貨,竟基於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接 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營業人取得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 共166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969萬7614元,充作 立勝公司進貨憑證,而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後,全數持以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立勝公司銷項稅額,而逃漏立勝公司營 業稅合計348萬488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 務管理及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
㈡明知立勝公司於上開期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公 司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接續虛偽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 一發票內,以立勝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 一發票155張,銷售額合計5172萬6428元,營業稅額合計258 萬6326元,並接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



用,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遂將上開不實統一發票,持以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如附表二所示銷項稅額,而以此方式幫助 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336萬2678元,足以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因林鴻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鴻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 承不諱,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10年4月12日北區國 稅審四字第1100004258號函暨稽查報告、111年8月8日北區 國稅審四字第1110009995號函暨函附立勝公司取得異常進項 統一發票明細表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立勝公司設立 登記表、營業稅稅稽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 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統一發票影本各1份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第1項之規定,業於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9日施行,修正前稅 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第1項分別規定:「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教唆或幫助 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41條及第43條第1項則 規定:「(第1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 金。(第2項)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 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 金。」、「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第1項規定 ,均刪除拘役刑及「選科」罰金,且就併科罰金刑部分已較 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 條及第4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㈡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 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 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 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修正後則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 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 公司負責人。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三、 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四、商業 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 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 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修正後新法增列第1項第2款之「有限 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並相應為條項款次之修正 ,對被告之本案犯行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尚無新舊法比 較之問題,惟該條應與稅捐稽徵法第41條一併適用,不得就 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故應一律適用修正前之法律,自應適 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 ㈢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稅捐稽 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刑法明定以幫 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 ,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仍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 刑法上之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 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意 旨參照)。是核被告就事實一㈠(即附表一)所為,係犯修 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 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就事實一㈡(即附表 二)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㈣被告如事實一㈠所示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及如事實一㈡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 之行為,均分別係基於單一犯意,於緊密相接之時、地接續 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就就事實一㈡所示犯行,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㈥被告就事實一㈠所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罪及事實一㈡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被告擔任立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為本件逃漏稅捐 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使會計事 項發生不實結果,嚴重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復影 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之公平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逃漏立勝公司營業稅及 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數額、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依其戶籍資料所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於本院 審理中陳稱現從事泥作工作之經濟狀況、同時期另犯相類案 件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並參酌被告所犯2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 、侵害法益種類、造成損害情形,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 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件犯行獲得報酬10萬元,此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供明在卷,該10萬元屬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並未扣 案,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 沒收並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編號 營業人名稱 扣抵期間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豪好康企業有限公司 106年7月至8月 23 10,250,495 512,526 2 文金企業有限公司 106年5月至6月 14 8,998,750 449,937 進貨退出及折讓 -8,488,350 -424,417 3 兆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6年1月至4月 42 17,577,947 878,898 4 鋕益企業有限公司 105年11月至12月 27 11,987,137 599,358 5 捷米國際有限公司 105年9月至10月 15 7,365,000 368,250 6 律鼎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7月至8月 17 7,349,500 367,476 7 神農本草事業有限公司 105年7月至106年8月 6 7,153,585 357,679 8 萬金麗妍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7月至8月 20 6,999,800 349,990 9 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1月至12月 2 503,750 25,188 合計 166 69,697,614 3,484,885 附表二: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扣抵期間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營業稅額 1 霏凡有限公司 106年5月至8月 11 2,906,050 145,305 11 2,906,050 145,305 2 沅富興有限公司 106年1月至2月 3 684,250 34,213 3 684,250 34,213 3 詠樂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105年7月至10月 25 10,301,400 515,069 25 10,301,400 515,069 4 萬星實業有限公司 106年6月至8月 13 11,091,454 554,574 13 11,091,454 554,574 5 峻詣事業有限公司 106年3月至4月 33 16,000,030 800,002 32 15,527,030 776,352 銷貨退回及折讓 106年5月至8月 -16,000,030 -800,002 6 維國國際有限公司 106年1月至2月 5 1,912,350 95,618 5 1,912,350 95,618 7 狀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6年7月至8月 9 4,000,000 200,000 9 4,000,000 200,000 8 大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5年11月至12月 22 12,018,134 600,908 22 12,018,134 600,908 9 康立杰國際有限公司 106年5月至6月 16 5,000,000 250,000 16 5,000,000 250,000 10 東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5年11月 4 1,263,200 63,160 4 1,263,200 63,160 11 國王與皇后國際時尚娛樂有限公司 106年7月至8月 6 919,500 45,975 6 919,500 45,975 12 約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6年1月 4 1,000,050 50,002 4 1,000,050 50,002 13 利冠有限公司 106年5月至6月 4 630,040 31,502 4 630,040 31,502 14 合計 155 51,726,428 2,586,326 154 672,53,458 3,36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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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王與皇后國際時尚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樂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金麗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約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農本草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立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鋕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富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