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志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AN JOHN YUK
送達代收人 柯瓔娟 地址詳卷
被 告 江志強
陳秀惠
吳芳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844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