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1175號
PCDM,112,審簡,1175,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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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461
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146號),因被告自
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羿臻犯竊盜罪,共四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 陳羿臻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 ,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且賠償完畢,有和解書(見審易卷最末頁)在卷可稽 ,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竊得財物之價值 及告訴人所受之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另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 之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惟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深具悔意,經 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 新。
四、至被告所竊得之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雖屬其犯罪所得, 惟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足認被告已填補 告訴人所受損害,倘仍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 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 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



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劉新耀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7461號
  被   告 陳羿臻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9樓之1 送達: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羿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 附表所示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之全家超商店 內,趁該店店員張閎安疏未注意之際,以徒手竊取如附表所 示之物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張閎安發覺失竊,經調閱監 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
二、案經張閎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羿臻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張閎安於警詢時之指訴內容相符,並有案發店家 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 開所犯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所竊得之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如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劉新耀 附表:
編號 時間 財物 價值(新臺幣) 1 112年2月7日20時許 台塑生醫驗孕棒1個 185元 2 112年2月14日22時20分許 曼秀雷敦驗孕棒1個 199元 3 112年2月15日13時31分許 曼秀雷敦驗孕棒2個、MALTESERS巧克力1包 447元 4 112年4月14日20時26分許 安速百爾驗孕棒1個 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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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