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3234號
PCDM,112,審易,3234,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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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亦均


選任辯護人 金志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264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
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范亦均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范亦均與薛雅齡前為男女朋友,因不滿薛雅齡於民國111年7 月底與其分手,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薛雅齡恫稱如附表 所示之內容,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薛雅齡 ,使薛雅齡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二、案經薛雅齡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合先 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范亦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薛雅齡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 有111年12月4日薛雅齡恐嚇案蒐證譯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暨語音譯



文各1份、111年12月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各1張(見 偵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15頁至第17頁、第46頁、第48頁至 第50頁、第52頁、第54頁至第55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63 頁至第65頁、第67頁至第68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揭自 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均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3、6至8所示時間多次傳送訊息恫嚇告訴 人之數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均為接續犯。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9次恐嚇危害安全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與其分手,即以附表所示方式恐 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理承受極大恐懼及負擔,所為應予 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109年 間起即患有憂鬱症合併失眠之身心狀況,自陳經營物流公司 、無需扶養他人、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情形(見本院卷第49 頁、第53頁楊延壽診所診斷證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本案經檢察官秦嘉瑋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恐嚇方式 恐嚇內容 罪名及宣告刑 1 111年8月19日 0時18分、7時10分許 不詳 以LINE傳送訊息方式恫嚇 「你不要想不回家或回高雄之類的 找不到你 我真的會抓狂 好好跟我談就好」;「不要讓我恨你 會影響我的心態 我不會再默默報復 我會很狠」;「你現在不准認識新的男生;不要再惹怒我 誰敢再介紹新男生給你 我一定會讓他死得很難看」;「你可以叫那王八蛋趕快換工作躲好;我什麼時候去找他 取決於我的心情」;「你等著看他會有多慘」(見偵卷第46頁) 范亦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1年8月20日 17時53分至20時17分 不詳 以LINE傳送訊息方式恫嚇 「你不回應我 我就去小朋友家下等」;「不要再逼我」;「我還沒說 我要拿jimmy的手指呢」;「我沒有要你拒絕;我還沒做 只要你好好跟我相處;我已經瘋到我都不知道我是誰了」;「如果你不想配合我 我會傷害你身邊的人 誰罵我 我就去找誰 誰約你 我就找他 我已經尬到了 你找誰來都沒有用」;「你等著收你小孩的手指 操你媽的 我先去砍jimmy的手 你敢威脅我 你他媽什麼東西」;「去你媽的;我總有一天也會去高雄 幹你娘」;「你別想繼續待在台北 我等等先去他店裡 再去你家 我會毀了你 把你背叛我的是公佈再戰龍 賤女人 在公佈在你們公司 操 你別想在踩著我底線想做好人 你他媽的賤女人 滾回高雄 你來打 你試試看 打給我家人 我馬上出發 我給你最後一次機會 到你家給我開門 不然你就給我等著」(見偵卷第48頁至第50頁、第52頁) 范亦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1年9月7日 0時18分、2時20分許 不詳 以LINE傳送訊息方式恫嚇 「我把所有交由軟體下載 不要讓我看到你 如果你想搞身邊人 我見一個砍一個」;「手機不要被我看到 我一定砸」(見偵卷第54頁至第55頁) 范亦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1年9月10日 14時22分許 不詳 以LINE傳送訊息方式恫嚇 「你敢約 我一定砍死接近你的人」(見偵卷第57頁) 范亦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1年9月13日 3時32分 不詳 以LINE傳送訊息方式恫嚇 「你如果真的跟他有怎樣 我會讓你們兩個死」(見偵卷第58頁) 范亦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1年9月15日 9時52分至11時13分 不詳 以LINE傳送訊息方式恫嚇 「哪我要去砍Jimmy」;「那把刀本來就是為了他和kris準備的 還有一把鎮暴槍 給我等著」;「他們罵我啊 智障 操你媽的講三小 王八蛋 耍我 當我好欺負是不是 幹你娘 我一定砍死他們」;「沒話好跟你講了 我一定會去砍那我的事 你們操他媽的敢耍我 敢罵我 我一個都不會放過 你考慮一下 你敢約我直接就動手」;「那你憑什麼要求我不要去砍他們」;「如果妳變很醜妳相信愛妳的還是只有我一個人嗎?妳覺得妳還可以約炮?」(見偵卷第59頁至第60頁) 范亦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11年9月28日 某時許 不詳 以LINE傳送訊息方式恫嚇 「我明天就砍死你」;「不然我連妳爸媽妳妹妳兒子女兒都會有事」(見偵卷第15頁) 范亦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11年11月8日 2時2分至8分許 不詳 以LINE傳送語音訊息方式恫嚇 「但你會後悔惹上焦慮憂鬱綜合性病人,不是我自殺就是我殺人」;「你敢約炮,敢帶男生回家,我一定砍死妳們倆個」;「我忘記告訴妳了,我一天大概有五天晚上都在妳那,都在妳樓下,不要挑戰我,妳不要挑戰我,我真的會抓狂(語音)」(見偵卷第15頁、第63頁、第65頁) 范亦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11年12月4日 11時 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踹門、咆嘯、傳送持刀照片、及以口頭方式恫嚇 「妳敢搬,我敢找,讓我看到別的男人我殺了妳們」(見偵卷第68頁) 范亦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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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