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3211號
PCDM,112,審易,3211,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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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246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改行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章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關於告訴人姓名之記載「陳湘菱」均應更正為「陳鳳英」。 ㈡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⒈關於告訴人傷勢情形應補充「臉部撕裂傷」。 ㈢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
⒈補充「告訴人提供之通話紀錄」。
  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爰審酌被告疏失未注意所架設懸掛之帆布及勾掛用金屬製零 件是否牢固,以致於該物鬆脫掉落而擊中行走於人行道之告 訴人,肇致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惟念其已坦承犯行,尚知 悔悟,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每月收入不定,尚 需扶養母親及3名子女之生活狀況,暨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 、被告之過失情節,及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致迄 今未能和解或取得告訴人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殷正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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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2464號
  被   告 陳文章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章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Yipin Pasta 義品土城 學士店」之實際負責人,其在上址前方人行道裝設鐵製遮雨 棚後,另以金屬製零件勾掛帆布製文宣以懸掛在上開遮雨棚 藉以招攬來客,是陳文章本應隨時注意設置在人行道上方懸 掛之帆布及勾掛之金屬製零件之保養及裝設之穩固與否,以 避免掉落而砸傷行人,竟疏未注意及此,致於民國112年5月 18日13時許,有行人陳湘菱步行經過穿過上開遮雨棚,遮雨 棚下方之金屬製零件勾掛帆布製文宣偶因強風吹過而掉落並 擊中陳湘菱,致陳湘菱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臉部擦傷及組織缺 損、左手挫傷合併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湘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陳文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揭招牌固定鐵件已放置6年之久,及上揭鐵件掉落後不慎擊中告訴人陳湘菱身體,造成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2 告訴人陳湘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所裝設之金屬製零件勾掛帆布製文宣有掉落並砸傷告訴人之事實。 3 現場蒐證照片及告訴人陳湘菱受傷照片共13張 證明被告所裝設之金屬製零件勾掛帆布製文宣有掉落並砸傷告訴人之事實。 4 告訴人至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就診之診斷證明書3紙 證明告訴人因本案事故受有前揭傷勢之事實。 二、按「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 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刑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設置招牌後,未進行維護修繕,致金屬製 零件勾掛帆布製文宣掉落並擊中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傷, 被告之不作為與告訴人之傷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核被告



所為,係以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9   日              檢 察 官 林 殷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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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