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9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金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8845
號),被告於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古金德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古金德所 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 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又本判決下列所引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 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 「11時15分許」,更正為「10時59分許」;第3行「澗」, 更正為「潤」;並補充「樹林中山店違法案件處理過程報告 書1份(參偵卷第14頁)」、「被告於112年11月30日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 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 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而為本件竊行,顯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告訴人所 受財物損害程度,已因被告事後賠償新臺幣26,000元而十足 減輕(見本院卷附112年11月30日【本院收文日期】被告提 出之和解書),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 物之種類、價值高低、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竊得之潤姬桃子2盒、澳佳寶DHA濃縮海 魚油1罐,因被告事後已賠償告訴人(見同上和解書),若 再就其本案犯罪所得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顯有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基於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函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張維貞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8845號
被 告 古金德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金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5月10日11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寶雅 樹林中山店」,徒手竊取貨架上之澗姬桃子2盒、澳佳寶DHA 濃縮海魚油1罐(合計價值新臺幣【下同】3855元),得手 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古金德於警詢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竊取上開財物等事實。 2 告訴代理人謝安慧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被告名下車輛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姿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