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2962號
PCDM,112,審易,2962,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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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9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光駿



SUTHAMMAPHIROM ALONGKOT(中文名:蕭家恩)男 41歲(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CHUABSRI MONGKHON(中文名:盟孔)男 30歲(西 元00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8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光駿於民國112年1月1日4時15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嗆蝦休閒釣蝦場,因與告訴人SUTH AMMAPHIROM ALONGKOT(下稱蕭家恩)發生口角衝突,竟基 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蕭家恩,致告訴人蕭家恩受 有頭部其他部位鈍傷、左側眼瞼及眼周圍區域鈍傷、左側眼 結膜出血等傷害;被告蕭家恩亦與友人被告CHUABSRI MONGK HON(下稱盟孔)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蕭家恩 徒手毆打告訴人周光駿,被告盟孔則持酒瓶攻擊告訴人周光 駿,並徒手毆打告訴人周光駿之友人告訴人古世明,致告訴 人周光駿受有頭皮多處擦傷及淺撕裂傷、右中指撕裂傷(1公 分)等傷害;致告訴人古世明受有右眼與眼眶鈍挫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等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周光駿等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周光駿蕭家恩古世明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在卷足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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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