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9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濬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3545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濬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陳濬宇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業經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 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 國111年2月25日22時55分許前某時,在臺北市某酒店內,自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6包及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含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15包(成 分、重量均詳如附表所示)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1年2月25 日22時5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街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 警盤查,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前揭犯行前,主 動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6包及毒品 咖啡包15包予警方查扣,坦承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犯行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陳濬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 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 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 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濬宇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 扣案可資佐證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7張在卷可稽(見偵 查卷第15至17、31至32頁),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 物經送鑑驗,其鑑定結果詳如附表編號1至8「鑑定結果」欄 所示,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 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至㈣、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 品純度鑑定書㈠至㈥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43至52頁)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 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 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 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 生嫌疑;又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 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 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 員所確知,始屬相當。如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 ,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 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72年台上 字第641號、75年台上字第1634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本件警方係於111年2月25日22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 00號前,見被告形跡可疑而上前盤查,盤查過程中被告即主 動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6包、含第 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5 包予警方查扣,此有被告之第1次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足見 在被告主動交付前開第三級毒品並向員警自承本件犯行前, 員警尚不知被告持有毒品,則被告主動交付毒品、坦承持有 毒品犯行,並接受裁判,應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 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尚非至鉅 ,復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認犯 行之態度,及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前從事自媒體工 作、須扶養1名子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 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而毒品依其成癮性、 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 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 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 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除持有第三 、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依109年1月15日修正公 布,於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第6項之規定應處以刑責以外,其餘情形未設處罰之規定。 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 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另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 段則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 ,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 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未達純質 淨重5公克者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 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 四級毒品或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既屬 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 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 犯罪所用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 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 尚不得援引為沒收第三、四級毒品之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 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 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及持有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 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 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參見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27號判決意旨)。準此,扣案如附 表編號1至8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6包、含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15包,均係 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1個,均因包覆毒品, 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完全析 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與上開第三級毒品併同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檢品 鑑定結果 鑑定結果證據出處 1 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驗前淨重2.9547公克,驗餘淨重2.917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81.5%,驗前純質淨重2.408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驗前淨重0.7426公克,驗餘淨重0.710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73.1%,驗前純質淨重0.542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 3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驗前淨重0.1440公克,驗餘淨重0.107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79.8%,驗前純質淨重0.1149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 4 卡地亞Cartier商標圖案紅花背景包裝袋內含鵝黃色粉末7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驗前淨重14.3922公克,驗餘淨重13.925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6.73%,驗前純質淨重0.968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 5 Q版小丑女卡通圖案黑色包裝袋內含褐色塊狀物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驗前淨重1.9298公克,驗餘淨重1.021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8.44%,驗前純質淨重0.1629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㈢ 6 Q版小丑女卡通圖案黑色包裝袋內含褐色塊狀物摻雜米白色粉末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驗前淨重1.4608公克,驗餘淨重0.544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9.95%,驗前純質淨重0.145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㈣ 7 Q版小丑女卡通圖案黑色包裝袋內含褐色塊狀物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驗前淨重1.6001公克,驗餘淨重0.751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3.97%,驗前純質淨重0.063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㈤ 8 Q版小丑女卡通圖案黑色包裝袋內含褐色塊狀物摻雜米白色/橘色粉末5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驗前淨重5.1184公克,驗餘淨重3.856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7.8%,驗前純質淨重0.9111公克,硝甲西泮純度0.05%,驗前純質淨重0.002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㈣、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