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2年度,1005號
PCDM,112,審交附民,1005,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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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05號
原 告 陳秀芳
訴 訟
代 理 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郭家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39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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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