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2年度,235號
PCDM,112,審交訴,235,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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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希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
字第10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希展於民國112年3月28日16時14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 往信義路方向行駛,行至上開路段與忠孝路交岔路口時,本 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情 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適有李昇霖騎乘車號000-0000號 沿上開路段同方向行駛於王希展車輛前方欲左轉,王希展竟 疏未注意及此,仍貿然直行,致兩車發生碰撞,李昇霖人車 倒地,因而受有左側腕部挫傷、左側踝部挫傷、右側踝部挫 傷、局部腫脹等傷害(王希展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為 不起訴處分)。詎王希展竟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 逃逸之犯意,未停留現場立即採取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亦未留下聯絡資訊,逕行駕車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 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 害而逃逸罪嫌。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 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肇事逃逸罪嫌,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0月23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已於1 12年11月20日死亡一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37頁、第39頁)附卷可 稽,被告既已死亡,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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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