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2年度,716號
PCDM,112,審交易,716,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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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文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
2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文斌於民國111年10月1日17時36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樹林區 東佳路往山佳方向行駛,行經大安地下道上方時,本應注意 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竟仍疏未注意,不慎撞擊前方騎乘自行車之黃雅蘭,致黃雅 蘭受有左胸挫傷、疑左肋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黃雅蘭告訴被告翁文斌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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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