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2年度,1679號
PCDM,112,審交易,1679,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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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6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素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1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素貞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14時05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 (下僅稱路段名)福慧路往化成路方向行駛,行經化成路與 五工路交岔路口右轉五工路時,本應注意汽車型經交岔路口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 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以避免危 險或交通事故發生,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 注意,於右轉後貿然駛入內側車道,而未依規定駛入外側車 道,適逢告訴人吳峻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搭載告訴人劉怡婷,沿福慧路對向駛至,亦疏未注意跨越 分向限制線左轉五工路駛入內側車道,雙方因此發生碰撞, 致吳峻昇劉怡婷摔車倒地,吳峻昇因此受有雙手擦挫傷、 左手中指及無名指掌骨指骨關節脫臼、雙膝擦挫傷之傷害, 劉怡婷則受有左側膝部擦傷之傷害。嗣胡素貞於犯罪未發覺 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者而自首接受裁判, 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2 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 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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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