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立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8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公訴意旨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 旨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 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8307號
被 告 王立宏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立宏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18時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往林口方向行 駛,王立宏應注意行經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依當 時天候陰、光線為夜間有照明、路面鋪裝柏油、無缺陷及障 礙物、視距良好,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行經上 址與同址仁德路口,欲左轉仁德路時,適有陳彥儒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對向直行至上開案發路口 ,亦未注意車前狀況,見狀閃避不及而自摔倒地(2車未發 生碰撞),陳彥儒因而受有右側肢體多處鈍挫傷與擦挫傷之 傷害。
二、案經陳彥儒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立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矢口否認本案犯嫌。 2 證人即告訴人陳彥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本案車禍發生過程。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案發現場照片各1份 佐證本案車禍發生過程。 4 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檔案及截圖、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 被告行經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原因,告訴人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5 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告訴人因本案車禍而受有上開傷害。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余佳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