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2年度,1055號
PCDM,112,審交易,1055,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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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俊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1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俊峯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8時2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客車,沿新北市三重區( 下同)新北環快往龍門路匝道行駛時,本應注意汽車在同一 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且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措施,以避免 危險之發生,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貿然直行,適行駛於其前方由告訴人陳金森所駕駛之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因前方紅燈而煞停, 蘇俊峯煞避不及,因而追撞陳金森所駕駛之A車,致A車再推 撞前方由鄭秀娟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B車,鄭秀娟所受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B車再推 撞前方由林佳彥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C車,林佳彥受傷部分,未據提出告訴)。陳金森因而受 有頭部外傷腦震盪合併左額頂部挫傷之傷害、大腦簾外傷性 硬腦膜下出血、腦震盪症候群、胸部挫傷、背部挫傷、左側 第四蹠骨骨折、左第三及第五近端趾骨骨折、頸部拉傷及扭 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 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 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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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