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855號
PCDM,112,單禁沒,855,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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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振輝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4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7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及外包裝袋6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戒毒偵 字第64號被告柯振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係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876號解釋意旨,自應聲請 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1頁)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 出如附表所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宜蘭縣政府政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 分駐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 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 字第5058號卷第14-1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刑案偵 查卷宗【未標示卷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毒偵字第636 號卷第37頁;鑑定書卷頁詳如附表所示),堪認上開扣案物 品確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 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均屬 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 分別包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共6個,因



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 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該部分 即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附表:         
編號 物品(重量) 檢驗結果 鑑定書 案號 1 米白色晶體2包(驗前淨重2.193公克,驗餘淨重2.1916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字第5058號卷第41頁) 109年度毒偵字第5058號 2 ⑴粉末檢品1包(驗前淨重1.66公克、驗餘淨重1.63公克) ⑵塊狀檢品1包(驗前淨重5.3公克、驗餘淨重5.24公克)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7390號鑑定書(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毒偵字第585號卷第39頁) 111年度毒偵字第4051號 晶體1包(毛重1.2844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8月5日慈大藥字第1100805067號鑑定書(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毒偵字第585號卷第40頁) 3 粉末檢品1包(驗前淨重1.61公克、驗餘淨重1.28公克)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4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7900號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毒偵字第636號卷第104頁) 111年度毒偵字第40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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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