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豊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56、1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米色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肆公克)、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豊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6、157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之米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34公克), 經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扣案之殘渣袋2個, 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成分,已無從析離,均屬違禁 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6、15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述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米色透明結晶1包 (驗餘淨重0.03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另扣案之殘渣袋2個,均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無法析離,應視為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 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 析報告2份在卷可佐(110年度毒偵字第5884號卷第48、49頁 )。從而,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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