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穎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08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7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穎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 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 號解釋意旨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 、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 違禁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 儀法(GC/MS)檢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 ,有該醫院111年1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第二級毒品,亦 屬違禁物無訛。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 2時11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前開扣案物,嗣由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8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689號駁回 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業於112年11月12日期滿 未經撤銷乙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 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
㈢、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①驗前淨重2.8906公克,驗後淨重2.8881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③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27日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卷第43頁)。 2 吸食器1組 ①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②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27日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卷第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