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義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9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8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參點肆貳參陸公克,含包裝袋伍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義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924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白 色或透明結晶5包(總淨重3.4336公克、驗餘總淨重3.4236 公克),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毒品 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毀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9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 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中被告為警扣得白色或透 明晶體5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淨重為3.4336公克,取樣0. 01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淨重為3.4236公克)一節,有該院 出具之112年8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 書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 包裝袋5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均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5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 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