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淮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2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5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淮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5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2年11 月1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包(淨重0.0253公克,驗餘淨重0.023公克),因屬違禁 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應予 更正)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 間為1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職權再議確定,於11 2年11月1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前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據本院核 閱卷宗屬實。本案查獲時,警方於新北市○○區○○街0巷00號 旅社A8房間內搜索扣得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0 253公克,驗餘淨重0.023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13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 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95號卷第14頁、第37頁),堪認屬本案 查獲之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裁 定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
命之包裝袋1只,係供包裝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 品取出,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毒 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因鑑定而為滅失,自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筱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