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漢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
68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4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肆伍壹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漢霖前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該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期滿。該案查扣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4588公克、驗餘毛重0.4451 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於民國110年7 月24日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4451公克 ),該案嗣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已於112年11月9 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 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 品照片、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8月13日慈大藥字 第1100813072號函附之鑑定書(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 局警卷第15-18、20-22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 偵字第596號卷第30-31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 字第4685號卷第7-8頁),上揭扣案之海洛因1包(含無法完 全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袋1個)既為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 案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