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057號
PCDM,112,單禁沒,1057,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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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度毒偵字第2
98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5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肆肆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榮志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度毒偵 字第29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9446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 民國112年5月1日19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為 警查獲,並扣得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嗣因被告於112年9月1 日死亡,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98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新 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986號卷〈下稱毒偵字卷〉第44頁 、第51頁、本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57號卷第11至49頁) ;而前開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9496公克, 驗餘淨重0.9446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醫院112年6月6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參(見毒 偵字卷第43頁),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足認前揭扣 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據前揭規定,即得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 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與毒品於物理外觀上附 合而難以完全析離,且如強予析離至完全無殘渣留存,將耗 費相當之時間、人力與經費,於經濟上顯無實益,是依社會 一般通念,堪認該等包裝袋已與查獲之毒品結合成為一體而 無從強加析離,則上開毒品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其外包裝袋自亦應併予沒收銷燬 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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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