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142號
PCDM,112,交附民,142,2023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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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江惠真
被 告 杜啟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2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江惠真對被告杜啟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26號案件,上開被告未據檢察官 起訴於本案,即非本案被告,且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有 起訴書在卷可稽,自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 償責任之人,是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 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孟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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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