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
聲 請 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松村裕文
原田正規
關 係 人 魏金葉
關 係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民國98年8月6日之
裁定原本及民國98年8月13日之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中,關於「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4月2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10月21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 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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