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15號
CHDV,112,除,215,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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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李金葉台豐起重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次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 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 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5號裁定 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准予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1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德元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 許美娥 華南商業銀行 和美分行 112年5月29日 32,550元 JE75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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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