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宥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宥妗
代 理 人 潘文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次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 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 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 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7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 符,應准予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6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宥威有限公司 凃宥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新分行 112年4月20日 160,000元 LT0722618 2 宥威有限公司 凃宥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新分行 112年5月20日 160,000元 LT0722621 3 宥威有限公司 凃宥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新分行 112年6月20日 160,000元 LT0722624 4 宥威有限公司 凃宥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新分行 112年7月20日 160,000元 LT0722627 5 宥威有限公司 凃宥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新分行 112年8月20日 160,000元 LT07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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