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75號
CHDV,112,重訴,175,202312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吳勇助


被 告 吳旻泉吳文仁之繼承人


吳青龍吳文仁之繼承人


吳大為吳文仁之繼承人



吳佳美即吳文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8031號),嗣被告異 議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原告應於10 日內補繳足裁判費新台幣7萬772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